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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阿濱/團隊提供優質內容,如主旨所示,請問民法哪一條有特別說明呢?感謝🙏
一般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原則上是交屋後5年,但要特別注意的是,如果你已經發現了瑕疵,你就必須要趕快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(若發現後遲遲不通知,可能被認為已經承認這個瑕疵),並主張要行使「瑕疵擔保」的法律效果,依照民法第359條,可以主張: 1.解除契約 2.減少價金延伸參考:https://www.businesstoday.com.tw/article/category/192008/post/202108250012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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